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延收字第53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53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VONGANHPHU 黃英富 (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ONGANHPHU延長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4年3月10日以114年度續收字852號裁定准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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