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良印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113年度交字第1040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法官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子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良印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113年度交字第1040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法官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