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40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良印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113年度交字第1040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法官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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