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11號104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吳僑生 (即 俞慧美 之承受訴訟人)
吳建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海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心慈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琳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滄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張慧羚
張瑞青 兼共同代理人 張瑞謙 相對人 張婉婷
林月娌 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與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海生、吳琳生為原聲請人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人俞慧美已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九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個本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渠之繼承人吳健生、吳滄生、吳心慈、吳僑生已先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程序,經核均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自明。茲因原聲請人俞慧美之繼承人吳海生、吳琳生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二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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