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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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6號聲請人 古金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貴春 即 張慶同 之繼承人、 張貴珍 即張慶同之繼承人、 張乃霞 即張慶同之繼承人、 張世家 即張慶同之繼承人、 張正龍 即張慶同之繼承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可顯示所有權個人全
部○○○區○○○段○○○○○○○○○○號之第一類謄本)。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㈣提出借款金額及設定擔保金額為何及其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