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被告即上訴人 詹正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詹正福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送達7日內補正理由。該裁定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投遞至被告住所即「桃園市○○區○○路○○○巷○○弄○○號3樓」,因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或受僱人,無法律上之理由拒絕收領,經送達人將裁定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上訴人則於同年10月6日至派出所親領裁定,有本院之送達證書、聖亭派出所之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影本可稽。然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