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 楊哲政
羅國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 蘇阿水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被告並應於收受上開書狀7日內就原告主張陳述意見:
一、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如為多數請求權基礎,是否擇一為有利之判決?抑或為其他主張?並請簡述其主張所依據之事證(上開請求權基礎之陳明請分點分項列舉,如主張瑕疵擔保之解除契約請求權,請具體敘明瑕疵為何,如主張民法第88條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請具體敘明意思表示有何種錯誤,如主張民法第92條撤銷遭詐欺之意思表示,請具體敘明被告之詐欺行為為何,請勿僅抄錄條文,原告應將其請求權基礎涵攝其所主張之本件事實)。
二、原告是否仍主張本院應依職權酌減違約金?如是,請提出被告已依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筆750萬元沒收充作違約金之意思表示證明?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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