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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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47號
原告 洪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品少
被告 李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持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842號裁定准許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訛。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票面簽名之筆跡與原告筆跡不符,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為無法提出原告於95至96年間之簽名進行鑑定,故放棄主張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當庭表明捨棄對於原告關於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依上開規定,本院自當本於被告之捨棄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1
CH556178
邱阿生 、洪金英
95年6月27日
50,000元
2
CH556179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7月3日
700,000元
3
CH556177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6月23日
300,000元
4
CH556180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7月11日
300,000元
5
CH556181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12月20日
300,000元
6
CH556187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12月20日
300,000元
7
CH556186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12月20日
300,000元
8
CH556185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12月20日
300,000元
9
CH556183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12月20日
300,000元
10
CH556184
邱阿生、洪金英
95年12月20日
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