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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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沂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檢出『微量安非他命(Amphetamine)』、『微量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等成分之錠劑玖粒,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藍色搖頭丸7顆、綠色搖頭丸2顆,該藍色、綠色搖頭丸經警送驗後,檢出『微量安非他命(Amphetamine)』、『微量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等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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