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562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6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告 林采蓁 即壹貳壹貳眼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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