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沈芳萍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三六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死亡證明書、訃聞影本及甲○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胡宏文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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