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 徐邱金玉 送達代收人 黃裕中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宗志
嘉義市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221元,應徵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