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4號原告 蔡芳蘭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被告 蔡金剖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