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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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原告 范青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珍禎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17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珍禎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惟被告胡珍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