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79號
原告 林楊寶鳳
訴訟代理人 林憶慧
被告 陳士綱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秉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一)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1、被證19之通訊軟體內容是否為特定人抑或不特定人所得見聞?請出說明被證19之出處為何?2、民事答辯㈣狀第12頁所述:「…是被告給付28萬元…予證人陳德弘,係屬處理系爭二案件之必要費用,原告應返還之。」欲抗辯何項法律關係?(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對於被告提出之被證19證物形式真正有無爭執?對於被告以被證19主張原告有侵害被告之名譽並主張與本件原告之請求互為抵銷,有何意見?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