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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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260號

原告 李非霏

訴訟代理人 呂菁菁

被告 林國立

訴訟代理人 林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宣判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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