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在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在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12號、第201號、第300號、97年度台非字第251號判決參照)。是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自不得再將其中任何一罪或數罪抽出,與其他罪定其應執行,倘若隨時可再抽出一罪或數罪改另與其他罪定應執行,將造成定應執行案件永無寧日,一再重覆、反覆將已定過應執行刑之案件重新排列組合定應執行。另觀諸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36
7號判例所闡釋「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之意旨,及綜合上開判例及判決意旨,可知所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之情形,應係指原定執行刑之數罪,再加上其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而非指將原定執行之數罪其中任何一罪或數罪抽出,再與其他罪定其執行之情形。是倘被告犯甲、乙、丙3罪,甲、乙罪經定其應執行後,甲、乙罪要再與丙罪合併定其執行時,前定甲、乙2罪之執行刑始當然失效,倘係將已定應執行刑之甲、乙2罪,抽出其中甲罪與丙罪定其應執行,則非屬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367號判例所述之前定執行刑當然失效之情況,故甲、丙2罪定應執行刑後,原定甲、乙2罪之執行刑並不當然失效。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4罪,業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與被告所犯之其他竊盜(即附表二編號⒍至⒏所示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附表二編號⒐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98年06月12日以98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雖另將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⒍至⒐所示
之4罪再與附表二所示編號⒈至⒌所示5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2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有臺南高分院前揭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然揆諸上開判例及判決意旨,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⒍至⒐所示之4罪既已與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4罪經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即不得再將附表二編號⒍至⒐所示之
4罪從原定應執行刑中抽出重複與附表二所示編號⒈至⒌所示之5罪定應執行刑,是上開臺南高分院之裁定恐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另該裁定係將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610號已定其應執行刑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及附表二編號⒍至⒐所示之8罪中,抽出附表二編號⒍至⒐所示之4罪與附表二編號⒈至⒌所示之5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參酌上開說明,此與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367號判例所述「前定執行刑當然失效」之情況不同,是本院98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並不當然失效。
㈢綜上,附表一所示4罪既已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檢察官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4罪重複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08月14日│97年04月1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97年度偵字第4266、528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55號│98年度易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3日│98年03月0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55號│98年度易字第35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01日│98年03月23日│└────┴────┴────────────────┴────────────────┘┌─────────┬────────────────┬────────────────┐│編號│三│四│├─────────┼────────────────┼────────────────┤│罪名│竊盜│共同犯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07月29日│97年08月1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266、5289號│97年度偵字第4266、528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5號│98年度易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3月04日│98年03月0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35號│98年度易字第35號││決├────┼────────────────┼────────────────┤││確定日期│98年03月23日│98年03月23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附表二:
┌────────┬─────────────┬─────────────┬─────────────┐│編號│⒈│⒉│⒊│├────────┼─────────────┼─────────────┼─────────────┤│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05月05日凌晨3時許│97年05月05日13時許│97年05月05日14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實├───┼─────────────┼─────────────┼─────────────┤│審│日期│97年06月10日│97年06月10日│97年0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日期│97年07月10日│97年07月10日│97年07月10日│└────┴───┴─────────────┴─────────────┴─────────────┘┌─────────┬─────────────┬─────────────┬─────────────┐│編號│⒋│⒌│⒍│├─────────┼─────────────┼─────────────┼─────────────┤│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05月05日│97年03月28日│97年05月05日凌晨4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97年度偵字第3328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易字第542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實├────┼─────────────┼─────────────┼─────────────┤│審│日期│97年06月23日│97年7月17日│97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易字第542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決├────┼─────────────┼─────────────┼─────────────┤││日期│97年06月23日│97年08月13日│97年11月20日│└────┴────┴─────────────┴─────────────┴─────────────┘┌──────────┬─────────────┬─────────────┬─────────────┐│編號│⒎│⒏│⒐│├──────────┼─────────────┼─────────────┼─────────────┤│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05月05日凌晨5時許│97年05月05日12時許│97年06月2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實├─────┼─────────────┼─────────────┼─────────────┤│審│日期│97年10月22日│97年10月22日│97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決├─────┼─────────────┼─────────────┼─────────────┤││日期│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0日│9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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