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翁依淦
陳賽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被告 林新登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上訴字第23號林新登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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