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 劉毅 英文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民國98年8月9日起至98年9月15日止薪資新臺幣(下同)55048元,並未繳納追加請求部份之裁判費。查,上訴人追加請求部分,應再補徵第二審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77條之16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