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更字第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應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 蔡夢雪 」之記載更正為「蔡孟雪」。
理由
一、按法院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孟雪」之記載誤載為「蔡夢雪」部分,應更正為「蔡孟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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