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4行應予補充「行竊財物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99元」、第9行應予補充「行竊財物價值合計17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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