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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