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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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主文欄及事實欄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事實欄所載如附表所示內容,因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附表:
┌───┬──────────────┬─────────────┐│欄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更正後記載│├───┼──────────────┼─────────────┤│主文欄│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甲○○「轉讓第一級毒品」│├───┼──────────────┼─────────────┤│事實欄│第六行行末「提供予 邱芬芳 施用│「提供予邱芬芳施用而轉讓第│││而轉讓禁藥」│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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