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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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債務人 楊玉蘭 債務人 楊玉英 債務人 楊志榮 債務人 楊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玉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玉蘭、楊玉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玉蘭、楊志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楊玉蘭、楊貴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務人楊玉蘭、楊玉英、楊志榮、楊貴英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