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雅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秀娥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達成
一、債務人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張秀娥、陳達成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貳萬伍仟元,及㈠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補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