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89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彧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仙怡 、 黃素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素珍住所設於高雄市鼓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而債務人黃仙怡已於95年3月24日為遷出國外登記,依同法第509條規定,不得對國外為支付命令之送達,故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