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陳淑雯
號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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