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温勉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惠請鈞院審酌聲請人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134條不免責事由,若無不免責事由者,則懇請給予聲請人免責裁定,以利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99年12月22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認聲請人明知並無充分收入以清償債務,本不應輕易舉債,竟仍大量使用信用卡消費,且顯非用以支應日常生活所為之必要花費,乃認聲請人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因浪費致負擔過重債務之構成要件,遂予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經本院於100年4月19日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駁回抗告而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明確。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亦未舉證證明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何應准允免責之新事由存在,難認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何內容不能實現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黎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