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請人 黃崇寬 相對人 張發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判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新臺幣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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