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請人 柯德興 相對人 柯王鐄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在臺中市○里區○里里○○鄰○○路34
0之7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憑,是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