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318號
原告 李云瑄
被告范○心年籍住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黃○眞年籍住址詳卷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