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林琮

被告 陳宇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當期

(月)繳納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第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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