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8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845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陳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845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187元,及其中新臺幣35,141元,自民

國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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