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譯樂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 賴農 惟憲法」課程光碟壹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譯樂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2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賴農惟 憲法」教材及課程光碟,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准許部分
被告傅譯樂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2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賴農惟憲法」課程盜版光碟1片,經桃園縣私立志光文理法商短期補習班法務專員就其專業知識為鑑定,確認該光碟為一般市面上之燒錄片,光碟封面僅手寫註記課程名稱及師資,光碟僅以紙袋包裝而無彩印外殼,光碟將正版課程8堂之內容側錄,並燒錄成盜版DVD光碟1片,其內容及順序均未更改,應為盜版品等情,有鑑識證明書
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3頁),且該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沒收,從而,此部分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駁回部分
至本件扣案之憲法、憲法體系綱表、中華民國憲法體系整理各1本及憲法光碟片共9片,均為正版,業據告訴代理人證述綦詳(見偵卷第16頁),非屬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聲請書以上開教材及光碟片為重製物而聲請沒收,容有誤會,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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