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手提包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4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手提包1只,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佳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4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
IER」手提包1只,確為未經商標權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31頁),並有鑑定證明書及露天拍賣網站商品拍賣網頁資料等件(見偵卷第10頁、第20至23頁)在卷可參。準此,扣案之前開仿冒商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手提包1只單獨宣告沒收,與法並無違誤,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