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九號上訴人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上訴人澄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被上訴人金門縣自來水廠法定代理人 陳世保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及於原審擴張聲明請求金額部分,原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上訴,並駁回被上訴人擴張之訴,乃屬上訴人勝訴部分。上訴人就該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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