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四號上訴人 陳金藏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被上訴人 陳嘉田
陳永祥 陳嘉生 陳嘉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必須於第二審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始得為之。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與 陳夫良 祭祀公業共同給付陳嘉田、陳永祥、陳嘉生各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本息及給付陳嘉雄一百七十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上訴第二審,業經第二審將上開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訴。則上訴人於第二審並無受不利益之判決,自不可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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