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坤儒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馨儀
黃宜宣 林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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