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