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 賴正霖 被告 黃文宏 被告 賴珍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核定為360,000元,合計為8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