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 張錫敏
張樹寅 上原告與被告 楊仁彬 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及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性質上應認屬因財產權涉訟,只因原告起訴,其所得受之利益難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