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4號原告 卓永財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複代理人 王沐蘭 被告 杜進元
劉玉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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