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 張哲誌 被告 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1,000元(即臺中市○○區○○街○○巷○○號建物之拍定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