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岡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60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
月28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6
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週年利率4.006%加百分之十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週
年利率加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上開週年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週
年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