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弘展
被 告 甲○○
巷19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5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
月28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95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95
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其他約定事項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其他約定條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