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 告 乙○○
巷28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59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6年11月28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96
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消費明細月結單、約
定條款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