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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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貳仟 陸佰 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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