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娟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