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依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25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