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原告 廖佩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宇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22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