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TREVOR(中文名:吳卓繁,香港籍)選任辯護人 李宇軒 律師
戴榮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TREVOR(中文名:吳卓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被告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銘珠
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偲琦